進入內容區塊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僑生資格

facebook line 列印
node name:僑生資格
上架日:2019/10/21
發佈時間:2019/10/21
點閱數:31136
2022/05/02
一、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二、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三、所稱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1/1~12/31)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研習班或函介之國語文研習課程,或參加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其研習或活動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四、所稱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智能客服
數位LINE總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