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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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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本會簡介
上架日:2013/10/08
發佈時間:2016/09/06
點閱數:118403
2018/01/11

  政府重視海外僑民事務,早在民國15年10月,即設立「僑務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民國20年12月,制定公布「僑務委員會組織法」,改隸於行政院,會內設秘書、僑民管理、僑民教育等3處及文書、事務、僑民指導、移民、教育指導、文化事業等6科,民國21年4月,僑務委員會正式成立。

  民國35年12月,國民大會制定頒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將僑務列入「基本國策」,明訂保護僑民權益、應扶助並保護僑居國外之國民經濟事業發展、獎勵或補助僑民教育事業,之後憲法增修條文更將保護僑民政治參與列入,顯見政府對僑民權益之重視。

  民國70年12月,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並增設副首長由原定2人修訂為2或3人。民國74年3月,僑務委員會於美國舊金山成立第一個為海外僑民服務的「文教服務中心」,之後逐步增設海外服務據點,分別於美國、加拿大、巴西、菲律賓、澳大利亞等地設立16處「文教服務中心」,不僅為服務僑胞據點,更是展現臺灣多元文化櫥窗。

  為應僑務工作需要,行政院民國100年11月修正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並自民國101年9月起施行。組織改造後,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修訂為2人,1位為政務副委員長,1人為常務副委員長,會內設有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及資訊室等10個一級單位(5處5室),以及僑務通訊社與法規會等2個常設性任務編組,以服務廣大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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