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關法令:就業服務法(第50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
二. 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工作證之申請須7-10個工作天,另許可期間原則上最長6個月,於上學期申請者,許可至翌年3月31日,下學期申請者,許可至同年9月30日,惟應屆(含延畢)畢業生例外,許可至6月30日
三. 應備文件:申請書、學生證影本、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審查費收據正本(每案新臺幣100元整,可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勞動力發展署收費櫃臺現場繳交。),由僑生檢具應備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業務窗口:(02)23801708